1月31日
1月31日
苍南县检察院组织召开了相对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公开听证。公安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村居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那么,
小编带你一起回顾下案情吧:
2017年11月20日,郭某驾驶制动性能差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苍南县灵溪镇某物流中心的停车场地内往后倒车时,未及时注意车辆后方情况,车尾碰撞到在车后为其看路况的妻子代某以及停在车后方的一辆货车,造成代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犯罪嫌疑人郭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郭某主动投案,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听取了案件经办人对案情的介绍、证据分析、社会危害性、检察院不起诉必要性分析后,各方代表分别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01
公安代表
我同意案件经办人的意见,郭某既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是本案的受害人。检察院对郭某作相对不起诉,可以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体现法律的温度。
人大代表
02
同意相对不起诉。在听取了本案相关情况,郭某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有父母要供养、两个子女要抚养,而且郭某夫妇一直一来感情和谐,家庭和睦,如果再将郭某审判判刑,对这个不幸的家庭只会造成二次伤害。
03
村居代表
经过对案件的了解后,我也同意作相对不起诉。
人民监督员
04
在听取本案的情况后,而且被害人家属也出具谅解书,我同意检察院对郭某作相对不起诉。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清了本案情况,排除了其他可能,作相对不起诉,不仅是给郭某本人,更是给他整个家庭一次再生的机会。
05
政协委员
为了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我觉得作相对不起诉是合适的。
我也同意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而且公安机关作不吊销郭某驾照的决定,我觉得这样可以保证这个不幸家庭的经济来源。
公开听证
苍南县检察院通过公开听证,拓宽了干部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提升了各方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认同,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降低办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