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苍南检察院  ->  检察动态  ->  媒体聚焦  -> 正文媒体聚焦
检察日报 | 缴清执行款后,企业轻装上阵再出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3日 15:21:00 字体:

缴清执行款后,企业轻装上阵再出发

浙江苍南: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联动提振企业家信心

  

苍南县检察院就刑事案件和关联的行政检察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

  “企业虽然没有再生产,但外债已经还清,我们正寻找新方向准备重新发展,感谢你们给了我们发展的信心……”近日,浙江省苍南县检察院行政检察官在对温州市某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啤酒公司”)回访时,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和公司股东陈某乙对检察官说。

卖铁还债,却被举报欠债不还

  2004年,啤酒公司面临倒闭。与此同时,公司内部矛盾不断。职工因不满公司的生产押金,向苍南县人社局进行举报后,人社局对啤酒公司罚款37.6万元。因啤酒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也未缴纳罚款,苍南县人社局经催告无果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对啤酒公司的财产做了调查,扣押拍卖了公司的一辆车。因该公司厂房已租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人社局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年前,啤酒公司为了还债,决定将停厂多年已经破旧的机器当作废铁卖掉。2020年3月,有群众向检察机关和法院举报称,该啤酒公司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

依法监督,督促履行执行款

  受理案件后,苍南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调取了法院的执行卷宗,发现该县人社局以啤酒公司的厂房已经租赁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错误,同时该公司卖废铁的收益未被用于缴纳执行款,检察机关遂建议人社局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随后恢复执行,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啤酒公司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的线索。此后,公安机关对该公司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甲和股东陈某乙以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

  2020年4月,陈某甲以苍南县人社局行政处罚过重为由,向该县检察院申请非诉执行监督。检察官经调查发现,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无误,啤酒公司因法律意识不强,将售卖废铁款项优先用于了归还老员工欠款。为化解矛盾,减轻公司负担,同年6月,苍南县检察院组织召开协调会,人社部门最终同意陈某甲分三年缴清执行款。会后,陈某甲撤回了监督申请,并第一时间缴纳了第一期执行款10万元。然而,2021年,因受疫情影响,啤酒公司无法如期缴纳第二期执行款,直至今年5月,才一次性缴清了剩余执行款。

行刑协同推进助企业重新发展

  考虑到虽然缴清了执行款,啤酒公司和陈某甲、陈某乙仍然要面临被刑事起诉的困境。为还原事实真相,让公平正义可感可知,今年6月,苍南县检察院就该县人社局和啤酒公司非诉执行监督案,啤酒公司拒不执行裁定案,陈某甲、陈某乙拒不执行裁定案等关联案件集中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

  这是苍南县检察院首次就刑事案件和关联的行政检察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也是行刑衔接、协同推进办案工作的首次尝试。听证会上,该院行政检察官介绍了行政非诉执行情况,刑事检察官对刑事证据的审查情况进行了详细阐述。该院认为,啤酒公司在无经营收入的情况下,将卖废铁所得钱款优先用于偿还民间借贷而未用于其他非法用途,违法情节较轻,拟对啤酒公司、陈某甲、陈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听证员经讨论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对啤酒公司、陈某甲、陈某乙作出不起诉决定。

  几天后,检察机关宣布了不起诉决定。“我们会认真吸取教训,今后更加注重依法经营,依法办事。”陈某甲对检察官说。此后,陈某甲等人专心投入企业的后续发展中,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截至11月底,啤酒公司剩余外债均已还清。

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和渎浦路十字路口(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 值班电话:(0577) 68703030 技术支持:温州网
版权:归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所有 | 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1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