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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 |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08:47:24 字体:

吸一口

整个人晕乎乎、昏沉沉

相当“上头”

当心

你可能抽的是掺入精神药品

“依托咪酯”的非法电子烟!

近日,苍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依托咪酯”涉毒案获依法判决,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邓某、李某、龚某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2000元至2000元不等。

2023年9月,兰某和好友龚某一同驾车游玩,途中龚某从口袋里掏出电子烟抽了起来,“要试试不,这个很‘上头’!”龚某笑着提议,出于好奇心,兰某接过龚某手中“上头”电子烟吸了一口,一阵“快感”袭来,兰某便上了心。龚某告诉他,10月1日后,这个烟就不好买了。

10月底,当龚某再次购买“上头”电子烟时,兰某见到了送货上门的邓某,便主动加了微信。当天晚上,兰某便向邓某购买了三个“上头”电子烟,此后频繁购买吸食。这时,除了将购得的“上头”电子烟供自己吸食外,龚某还开始向他人贩卖来赚取差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龚某涉嫌贩卖“上头”电子烟的线索。12月7日,龚某到该局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交代了贩卖、吸食“上头”电子烟的事实,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毒品上家邓某等人。2024年1月,苍南县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邓某、李某、龚某。

经审查,2023年10月至12月期间,邓某明知“上头”电子烟含有“依托咪酯”已被国家列管为毒品,仍先后向上家陈某(另案处理)购买“上头”电子烟,用于贩卖和吸食,截止案发共贩卖给龚某、兰某等9人44次,收取毒资共计65750元。李某明知邓某购买“上头”电子烟用于贩卖,为了蹭吸,仍多次为邓某提供驾车运输、贩卖等帮助。

2024年6月,苍南县检察院以邓某、李某、龚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苍南县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吸毒的兰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至十五日不等。

依托咪酯是什么?

依托咪酯,一种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镇静催眠等作用,医学上主要用作麻醉药品。依托咪酯在未被列管前,不法分子常常利用其麻醉效果,将其作为毒品替代品,滥用添加到香烟烟丝中或者勾兑到电子烟油内,特别是将依托咪酯制作成烟弹,伪装成“上头电子烟”吸食的情况尤为突出。吸食依托咪酯后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东倒西歪等类似醉酒后的状态,过量吸食会出现脾气暴躁、呼吸暂停等情况,长期大剂量使用,极易导致死亡。

根据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纳入列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公告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律链接

列管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非法持有、吸食、向他人提供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上瘾更上刑!2023年10月1日起,将“依托咪酯”列管后,意味着非法吸食“依托咪酯”就是吸毒。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涉毒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便于伪装的特点,将“依托咪酯”添加到香烟的烟丝中或者制成“上头”电子烟放在各个娱乐场所、学校周边进行贩卖。大家要警惕“合法上头”的诱惑,尤其是青少年们切莫盲目追求一时的快感而以身试法,要增强辨别新型毒品的能力,提升自我保护意识。不好奇、不尝试、不滥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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