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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 | 天上不会掉馅饼!这3个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教你“避坑”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8日 08:54:51 字体:

一、警惕高额返利型投资

1、韩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期间,韩某甲与韩某乙、周某某、江某某等人在苍南县某地设立公司,对外宣称能够化解债务、参与公司股份能够获取收益为由,通过签订《债事服务协议》等合同,向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232万余元,并将资金投到某外地公司,累计获利6万余元。后因该外地公司涉嫌犯罪被立案调查,上述资金无法收回,造成14人累计损失148万余元。

案发后,韩某甲退出20万元,韩某乙退出26万元赔偿投资者损失。

2024年3月,韩某甲、韩某乙、周某某、江某某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各处罚金5万元。

2、检察官说法

非法集资名目繁多,不法分子通过高额收益吸引资金进入,一旦资金链断裂,投资资金就无法兑现。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投资前要到正规机构咨询,也不要轻信返利,盲目做代理帮忙宣传投资、吸取资金,即使资金由公司收取,参与也可构成犯罪。

二、警惕虚拟币投资

1、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0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黄某某在未经银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下,以投资虚拟币高额返利等方式,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面对面介绍等方式在苍南地区拉拢不特定人群投资相关项目、平台,共向18人吸收资金127万余元,损失97万余元。

案发后,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与投资者达成调解,投资者对黄某某表示谅解,并自愿放弃追偿权利。

2024年2月,黄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

2、检察官说法

我国禁止虚拟币交易,不法分子利用虚拟币监管难等特点,向投资者宣传其高利性、安全性。投资者不要轻易相信,一旦投资,因交易平台设在境外,损失很难挽回。

三、警惕标会型投资

1、张某某等人非法集资案

2020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某在苍南县家中以自己的名义组织标会8场,通过民间互助会的方式吸收不特定人员资金,共计1322万余元,造成他人损失429万余元。2021年6月至2023年1月期间,张某某明知自己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继续维持其所组织的标会,仍在家中组织标会并冒充其他会员标走会金,骗取会款230余万元。

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4年2月,张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8万元。

2、检察官说法

标会虽说是民间自发组织,但由于参与人员多、成分复杂,容易造成倒会风险,而且标会没有经过审批,产生纠纷时法律无法给予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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