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办理的陈成军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第四条的规定,在诉前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现将诉前赔偿协议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
联系人:林玉堂
联系电话:68711071
联系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99号
特此告知。
附:公益损害赔偿协议书 (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