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许(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租下的林地,本想种植猕猴桃,竟会惹上一场官司!
2023年10月,苍南县村民老许计划在自家租赁的林地上种植猕猴桃。他知道这事儿得审批,也递交了申请,但心里多少有些犯嘀咕:“自家的地,还能不给批?”没想到,问题恰恰出在这“自家的地”上——大部分林地属于生态公益林,申请没能通过。
然而,在未取得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的情况下,老许还是雇人将林地挖平、填整。原本林木葱茏的山地,被推成一片黄土,种上了猕猴桃。
2025年5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这片林地的异样。经鉴定,老许非法占用并破坏林地面积约19亩,其中生态公益林超过15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五亩以上,即达到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随即被移送公安机关。
此时的老许,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2025年8月,他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案件移送苍南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检察官释法说理,他主动表示愿意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5年11月,苍南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老许提起公诉,并同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老许承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等共计20余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026年1月底,苍南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全部意见。鉴于老许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老许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擅自毁林种果,换来七个月缓刑和20余万元赔偿。老许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林地不是谁想动就能动的,生态红线,从来不是儿戏。
检察官提醒:
林地不是自家地,想动必须先审批。毁林种果一时快,法律后果担不起。
法条速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图片来源: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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